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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医院医学科研管理奖励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3-6-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7111次

连云港市中医院医学科研管理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及时进步法》以及国家、省、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科研活动,深入落实科技兴院发展战略,体现科研工作的严谨性、科学性、创新性,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提升我院科研工作水平和科技内涵,促进医院科教创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范围:第一研究者为我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将本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且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关的,获得连云港市卫生局及以上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或资助开展的现代医药卫生和中医药领域的各类研究课题。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申请各类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必须是研究课题设计与组织实施工作的实际主持者,并且是具备解决关键技术能力,一般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得作挂名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期限内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如不能够保证其继续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者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已获得市局以上资助2项课题研究正在实施,未完成者,不得再作课题负责人申报新课题。
课题申请者根据查新检索和文献综述情况,先提出开题报告,通过论证,撰写《科研项目计划设计书》,按不同设计书不同要求格式撰写。
课题研究者申报时须附情报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并附预试验材料,有动物实验的课题还须附医学实验管理部门出具的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场所合格证明。
各类课题采取集中,限额方式申报。先由课题申请者所在科室对申请者开题报告的审查,论证课题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有无推广应用价值;再经科教处和学术委员会审查科研设计书撰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可提供的研究条件(含经费)等及时反馈至申请者,进一步完善设计书。
科研设计书初稿审查合格后,经打印于每年1月30日前,经单位盖章,上报市卫生局科教处。经筛选后分类申报,具体的科研项目设计书格式、份数、申报截止时间、交纳评审费等项要求,按各项下达的计划申报要求办理。申报时间过期一律不再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1、未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个人直接申报者;
2、单位未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和未加盖公章者;协作单位未加盖公章者;
3、课题负责人为挂名者;已达离退休年龄又不能坚持课题研究者;已承担市局2项以上研究课题未完成者;虽承担局以上1项研究,但曾因课题负责人的责任而未能完成研究任务者;
4、科研设计书未按要求填写或课题设计过于简单而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者;
5、经检索咨询属低水平重复研究(指定情报部门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6、无预试验材料,无文献综述者。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课题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办理。凡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的,一经有关科技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即生效,具有指令性和法律效力,承担人必须认真执行和按期完成。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各级资助课题列入本单位重点科研计划,实行专项管理,并与科室签订目标责任制,以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课题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等工作。在课题研究的各个阶段,课题第一负责人要做好实验研究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检查、评估、分析。每年10月底前,由课题第一负责人填写《科研课题进展情况检查表》及研究小结一式2份上报科教处。
凡课题计划实施中需要更改研究内容、更换负责人、中止计划实施、延长年限的,由课题第一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科教处和市卫生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课题下达部门审批,以便及时调整计划、变更方案或中止合同。
在课题研究的各个阶段,课题组全体同志按要求各司其责并进行评估,重点是该阶段研究结果的分析,与预期目标的吻合程度;与国内外研究新进展相比较,是否仍具有先进性、新颖性;是否因发现新苗头或遇到难以继续研究的困难需要提出修改合同的建议等。以期达到对该课题共同负责。
课题研究结束3个月内,课题第一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向市卫生局递交申请鉴定报告3份及总结报告一式10份,内容包括课题完成、未完成或超出完成研究内容情况;研究结果的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对本课题深入研究的设想;经费决算情况。并附发表与未发表的全部研究论文,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向有关部门报送,并以课题总结报告作为再次申请课题和申请成果鉴定的依据之一。
科教处根据工作需要,将于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各类课题有重点的进行检查或抽查。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和检查结果,对进展不大的,提出改进措施;对未按科研设计(或合同)规定完成研究进度或课题研究预期目标无法达到者,及时中止或撤消课题。
第四章 课题经费管理
受资助课题承担单位按下达经费额度1:1以上匹配;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一次拨款的办法;课题经费实行按项目独立建帐,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下,在执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课题第一负责人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支配经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留、挪用。课题研究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是与科研工作相关的经费,如:实验材料、实验动物、临床验证、劳务、院外协作等费用。
课题研究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1、合同规定外价值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
2、与研究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学术活动费用;
3、各种集团控购物品(实验室专用物品除外);
4、与科研无关的各种不合理开支。
课题批准结题后,科教处按照上级拨款的8%提取科研管理费,入医院大账管理,课题组经经费决算可从其课题结余中提出50%,按贡献大小奖励给课题研究人员及科研管理人员,其余经费结转用于课题负责人的其它课题研究。
未完成研究计划,中止、撤销的课题,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其余结余经费由市卫生局或课题下达部门收回,用于支持其它课题研究工作;市卫生局有偿合同项目必须按协议要求偿还资助经费。
第五章 科技成果管理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申报、鉴定、评审(验收)、登记、归档、上报、奖励、科技保密、推广应用、技术市场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
医学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
1、为解决医学工作中某一科技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含应用性理论成果);
2、在研究进程中取得较大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3、为阐明医学的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基础研究成果;吸收、引进,技术中有所创新或改进而取得的医学科技成果;
4、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而取得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医学科技成果;
5、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进行研究所取得的医学软科学成果。
6、被国家、部、省正式采用批准颁发的各类卫生标准(含诊断与检验方法标准)。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已获得专利证书的应用技术成果;
2、已转让实施并投入产业化的应用技术成果;
3、已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新药证书的新药;
4、已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产品注册的医疗器械;
5、各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性应用技术成果;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和通讯评审二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市卫生局根据申报成果项目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鉴定、评审形式。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须申报下列材料(一律A4纸打印):
1、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技术报告;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3份或《科学技术评审(验收)申请表》3份;
3、课题计划任务书,合同书;
4、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公认的科技信息机构(省科技厅情报所,省卫生厅医学情报所)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5、完整的技术资料;
6、发表与未发表的研究论文;
7、推广应用证明(应用单位或使用单位使用报告);
8、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或其它证明。
每年科技成果的鉴定时间截止当年12月31日,逾期按下年度科技成果办理.
第六章 科技进步奖管理
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江苏省科技进步奖、连云港市科技进步奖。另外中华医学科学奖由中华医学会评选。
申报各级进步奖的要求:
1、报奖项目应具备下列材料:《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学技术鉴定证书》或同等证明书、全套技术资料、查新检索报告书、科技进步奖项目情况表。
2、报奖项目资料审核规定:科教处负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院科技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评报奖项目的科技水平、价值、能否应用推广、可否奖励,对推荐等级提出建议和意见,加盖公章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成果科。科技成果报奖时材料及份数按有关规定进行。
3、申报科技进步奖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底,逾期上报者作为下年度成果处理。评审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获奖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署名顺序以鉴定证书为准确,合计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章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
科学技术档案是记述和反映一个单位科学技术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已经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其内容包括开题调研和方案论证、实验研究和理论分析、临床经验总结、成果推广应用、成果鉴定、奖励等相关内容。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等全部过程完成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资料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可按科研程序排列。
㈠计划、经费部分包括:
1、开题报告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技术合同;
2、论证报告或同行评议材料、预研报告;
3、审批文件(包括项目下达批文、经费拨款通知);
4、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阶段性总结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报告、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相关论文和结题总结报告)。
5、经费使用决算表。
㈡成果鉴定、奖励部分包括: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3、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证明(包括应用单位使用报告);
4、科技成果申报书;
5、科技奖励材料(包括奖励批文、奖励证书、奖状等)。
第八章 奖 励
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奖可获此项奖励。奖励由科教处提出,经分管院长、财务院长、院长审批后执行。
科技成果奖按下列档次予以奖励:
1、国家自然科学奖成果:300000元/项;
2、国家技术发明奖成果:200000元/项;
3、国家级:一等奖:120000元/项、二等奖:80000元/项、三等奖:50000元/项;
4、省部级:一等奖:50000元/项、二等奖:30000元/项、20000元/项;
5、省厅级:一等奖:20000元/项、二等奖:10000元/项、三等奖:5000元/项;
6、市局级:按照市局级奖励额度1:1奖励。
国家各部委、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非科技部获奖参照省部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省卫生厅、省医学会、省中医药学会、省护理学会等非科技厅获奖依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社会科学成果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以最高金额等级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且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应享受的奖金额,不低于总额的60%。
第九章 罚 则
获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经查属实,建议颁奖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对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所属权等一系列问题,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医院追回其所获奖励,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其他未尽事宜,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报请院长办公会裁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中医院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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