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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5-2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7128次

连云港市中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不断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开范围:医院信息主要向社会、服务对象和内部职工公开。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医院基本情况:医院功能设置、工作规则、办事程序、依法执业许可证等,包括医院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编制床位数、诊疗科目等基本。
    (三)医院服务信息:即医院相关部门服务指南、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
    1、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在岗工作人员的身份标识(姓名、职务或职称)。
    2、门诊、急诊、住院部各病区的设置、位置格局及科室布局(门诊、急诊、病区标识图)。
    3、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门诊挂号、就诊、交费、取药流程;急诊就诊流程;办理程序、住院服务流程;病区服务指南等。
    4、经批准开展的各项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5、经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四)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1、医院廉洁行医规定。    2、医院服务承诺。
      4、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
      5、接受损赠资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
     (五)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向服务对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住院查询须知及住院查询、患者住院须知等。
   (二)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常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仪器设备检查以及诊疗价格。
   (三)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文书等信息资料服务,并公开医疗文书复印的地点、复印流程及有关注意事项。
     (四)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五)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
   (六)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
     (七)医疗服务中的便民措施。
   (八)医疗服务中的下列信息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按照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1、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2、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3、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4、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项。
    第九条  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向职工公开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二)职工权益保障情况:
    1、职工权益相关事项,如薪酬体系、职工重大疾病基金使用情况等。
    2、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如岗位设置、岗位聘用、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等。   (三)业务管理
    1、临床、医技科室的诊疗护理常规 。
    2、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 。
    3、应急方案,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等。
    4、药事管理的有关事项。
    5、药物、耗材使用监控结果。
    6、财务管理经营情况,如业务收入、经济效益情况等。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属国家秘密的;
    (二)属医院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医院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四)属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不属于医院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医院工作人员因卫生行政部门等安排,参加评审、调查、鉴定等活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本人不同意公开其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医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并向社会公开医院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办医院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医院公开的相关信息。
    (四)对医院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对医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主要方式有:
    (一)通过医院网站设立“院务公开栏”公开。
    (二)通过宣传橱窗、院务公开宣传专栏公开。
    (三)通过电子触摸查询装置公开。
    (四)通过电子屏幕公开。
    (五)定期或不定期编印、发放各种简报和医院《院报》。
    (六)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
    (七)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
    (八)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信息还可通过医院周会、院内闭路电视和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医院一般性日常事务的信息公开由各有关部门直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一)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重大改革和发展规划、领导班子建设由院办提供。
    (二)医疗服务信息(除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外)由医务处、护理部提供。
    (三)医疗服务价格信息、收费信息、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由财务处、审计处提供。
    (四)医院重要人事任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由组织人事处提供。
    (五)重大建设项目安排由总务处提供。
    (六)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由监察室、药学部提供。
    (七)行业作风建设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由纪检监察室提供。
    第十四条  医院重要事务信息的公开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向内部职工公开的医院院务”在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程序:
   (一)按院务公开的内容形成报告,经职代会主席团或联席会议通过后向职代会报告。
   (二)职代会按职权对报告的事项依法行使审议、表决、通过或做出决定。
   (三)行政领导根据职代会提出的意见或做出的决议、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向职代会表明改进的意见、措施和报告改进的情况。
   (四)资料整理归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医院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医院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医院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医院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应当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
    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十九条  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医院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条  医院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应当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对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院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此项工作由医院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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