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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6647次

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多出高水平成果,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支撑“人才强校,质量兴校”战略的实施,推动建设“国际著名、国内一流”中医药大学的进程,学校每年对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奖励旨在以《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为指导,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引导我校科技创新与高水平成果产出,强化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和科学普及,激励学科优秀人才成长,进一步增强我校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设立的奖项,适用于以我校为立项和完成单位的科技项目与成果。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四条  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所获得的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及教育厅重大/重点项目,根据项目类别进行奖励。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担任973863首席科学家(领域专家)或相当级别项目的负责人(或资助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奖励20万元/项。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合作项目,973863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或资助经费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奖励15万元/项。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江苏省杰出青年基金,奖励10万元/项。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或资助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项目,奖励5万元/项。

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青年项目,国家软科学面上项目,奖励3万元/项。

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等一年期小额资助项目;教育部科技研究重点项目、博士点基金、霍英东基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人文社科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20万元的国家其他各部委项目;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项目、科技支撑计划、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省社科基金、省软科学项目;江苏省教育厅下达的各类重点/重大项目,奖励1/项。

7. 参与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且实际到账经费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2万元/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软科学项目且实际到账金额大于5万元的,奖励1万元/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认定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参与”科研项目是指项目申请书及与主管部门签署项目合同中注明我校为合作单位且项目核定经费到达我校财务的项目,未列出的项目类型可参照相应项目的级别及资助金额确定奖励数额。

第六条  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横向科技项目,提取到帐经费的20%作为项目奖励,其中10%作为立项奖励,10%作为项目结题奖励。

第三章  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奖励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各学科与相关科技团队组织申报各级各类优秀科技团队,并对获批项目给予奖励。

1. 国家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科技部创新团队,奖励30万元/项。

2. 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江苏省科技厅科技创新团队,奖励10万元/项。

3.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高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奖励5万元/项。

第四章  科技平台建设与绩效考核奖励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各学科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并对立项建设者、以及如期验收通过和绩效评估等级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奖励。

1.国家实验室奖励500万元/项;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部)奖励100万元/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奖励30万元/项。

2. 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含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奖励20万元/项;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江苏省发改委、科技厅)、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等项目,奖励10万元/项;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奖励5万元/项。

3. 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奖励100万元/项;江苏省 “2011协同创新中心,奖励20万元/项。

4. 对以上科技平台建设期满绩效评估等级为优秀的按项目奖励金额的30%、良好的按项目奖励金额的10%再行奖励,绩效评估等级以政府发文为准。“2011协同创新中心获得继续立项投资的,按项目奖励金额的30%再行奖励。

第九条  学校科研服务专业性机构,通过国际权威专业资质认证,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专业资质认证(或甲级认证),奖励10万元;通过省部级专业资质认证(或乙级认证)奖励5万元。

第十条  科技项目奖励资格认定

各类科技项目奖励及计算比例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为依据,且经费拨款已到达我校账户;扣除外拨经费后实际留存项目账户金额作为奖励计算基数。

第五章 学术论文、著作奖励

第十一条  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我校职工(含博士后)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全文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按照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和影响因子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第十二条  论文奖励对象为第一通讯作者,第一通讯作者须根据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再分配。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1.在SCIENCE, NATURECELLTHE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发表的论文,奖励50万元/篇;在SCIENCE, NATURECELL子刊发表论文,且影响因子在10以上,奖励15万元/篇;其中ReviewLetter论文按50%奖励。

2.SCIEE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1.0,奖励0.3万元/篇;1.0<影响因子≤2.0,奖励0.5万元/篇;2.0<影响因子≤5.0,影响因子每增加0.1,增加奖励0.05万元;5.0<影响因子≤7.0,影响因子每增加0.1,增加奖励0.06万元;7.0<影响因子≤10.0,影响因子每增加0.1,增加奖励0.08万元;10.0<影响因子≤15.0,影响因子每增加0.1,增加奖励0.10万元;影响因子>15.0,奖励13.0万元/篇。在影响因子>10.0及以上杂志发表的Review论文,按上述标准50%奖励。

3. 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CSCDC)收录论文,奖励0.3万元/篇;《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本期要目”收录的论文,奖励0.1万元/篇。

4. 被《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奖励0.5万元/篇。

5. 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论文,一类期刊(核心库)奖励0.3万元/篇。二类期刊(扩展库)影响因子≥1.0,奖励0.1万元/篇;0.5≤影响因子<1.0,奖励0.05万元/篇。

第十四条  SCIEEISSCIAHCI收录的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度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提供的Web of Science数据库检索结果为准;CSCD收录论文以文章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目录”为准;CSSCI收录文章以论文发表当年教育部批准公布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我校正式职工(含博士后)为第一著作人出版的著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 对学术专著,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出版基金、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以500/万字给予奖励;获得地方政府及中科院和中国科协等出版基金资助的,以300/万字给予奖励。

2. 其他学术著作(包括编著、译著、科普读物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以150/万字给予奖励,其他出版单位以75/万字给予奖励。

第六章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

第十六条  以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高层次、高等级科技成果奖,学校在给予表彰的同时予以配套奖励。

1.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500万元/项;

2.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项;

3.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奖励50万元/项;

4. 部省级自然科学技术与人文社科奖特等奖,奖励30万元/项;

5. 部省级自然科学技术与人文社科奖一等奖,奖励15万元/项;

6. 部省级自然科学技术与人文社科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项;

7. 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管理、并具有推荐国家级奖资质的社会力量奖,获得其最高级别奖,奖励5万元/项。

第十七条  以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按上述相应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我校作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上述相应标准的15%进行奖励。

第七章  职务发明奖励

第十八条  我校为唯一专利权人而获得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及获得的各级政府专利奖,按下述标准奖励:

1.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奖励0.5万元/项;获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万元/项(多个国家不重复奖励)。

2.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奖励10万元/项;获优秀奖,奖励5万元/项。获江苏省专利项目奖金奖,奖励5万元/项;获优秀奖,奖励3万元/项。

3.学校鼓励专利权实施或转让,从专利转让和有偿使用所得中提取奖励,具体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我校职工积极利用学科优势,服务需求开展科技创新,对由我校研发、获批的新药证书、临床批件、保健食品证书、保健产品证书及其他产品证书,除从产品转让的净收益中提取奖励外,并按下述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新药证书(署名前2位):中药、天然药物注册1类奖励50万元/项,25类奖励40万元/项,6类奖励30万元/项,其他类奖励5万元/项;化学药品注册1类奖励50万元/项,2类奖励40万元/项,3类奖励30万元/项,4类奖励20万元/项,56类奖励5万元/项。

2.获得临床研究批件(署名前1位),奖励10万元/项。

3. 获得保健食品证书及保健产品证书(署名前1位),奖励3万元/项。

4. 获得化妆品及其他产品(饲料、兽药、农药等)证书(署名前1位),奖励1万元/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同一类型成果获得多种奖励,按其中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金额皆为税前金额,获奖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第二十三条  对第二、三、四章所述纵向科技项目的奖励,其40%作为立项奖励;60%作为如期结题(验收)奖励,未如期结题(验收)的,则不予奖励;因项目组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被主管部门撤销的,将追回该项目的奖励。科技项目奖励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自行分配(包括确有贡献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附属医院、附属药企职工(含非直属)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第一承担(完成)单位取得的科技项目与成果,符合本暂行办法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表彰与奖励;奖金由南京中医药大学参照本办法相应标准的50%发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15年起所获得的上述各类科技业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科学技术处。

科技突出业绩奖励暂行办法(大科2015-14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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